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下放管理层级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证书,也不得从事应由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 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注册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日常监督和指导,对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具有发布权。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应当按《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质检人[2002]298号)的有关要求,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公示及说明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的依据、申请条件、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每次核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时,通知新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办理注册的有关事宜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要求予以说明的,应对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说明。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条 申请首次注册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五)申请注册时年龄未满70周岁。 第十一条 申请延续注册除具备首次注册的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岗位。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首次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首次注册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提出申请。 (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填写完好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附表1); 2、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审验,审验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应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补正,经审核无误,应当受理申请;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3、受理后,可当场作出批准注册决定的,应当场办理注册手续,核发注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作出是否批准注册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决定的,视为批准注册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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