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市场秩序,维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信誉度,引导企业争创名牌,促进我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省民政厅、省国士资源厅的指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是河南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自律性文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设计、 加工、批发、零售、设备制造、首饰包装以及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相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评估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凡是河南省宝玉石协会的会员,都要遵守本公约,倡议全省本行业从业者自觉加入本公约。 第四条 本行业从业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珠宝、玉石及 贵金属首饰行业的各项法律、法 规、标准及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行业竞争,全面推进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内竞争,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履行本业自律公约的义务: (1) 积极支持、参与本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从事有毁本行业形象的行为,自觉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 (2) 所售商品必须有规范的标识,有售后服务的具体条款(或具体的办法规定),能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 (3) 不得以人造、人工处理、 染色等商品冒充天然商品;不得以稀金、仿金、镀(色) 金(或银含量超标) 等材料制品充当黄金、 铂金、白银等饰品出售;不得出售无标识的商品;不得设立假鉴定台、聘用无资格证的假鉴定师;不得出售与鉴定证书不符的商品;不搞高标低折,以次充好,不用虚假广告和诱导、欺骗的方式误导、欺诈消费者。 (4) 能够自觉维护本地区市场秩序,不以低于成本价倾销、不哄抬价格、不搞 " 逃税让价 " 促销,不搞非正当活动排挤同行,不参与恶性价格战的竞争。 (5) 生产、加工企业要自觉树立和维护珠宝业的良好形象,制定和实行严格的生产工序和产品质量标准,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上市。 (6) 检测鉴定评估机构,鉴定师、评估师要自觉加强业务学习,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要以国家颁布的各项技术标准为依据作好检测鉴定工作,自觉抵制个别经销、加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提高产品鉴定证书的质量、级别等手段揽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商户进行 " 乱检查”、强迫商家送检。若发现有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错误鉴定证书,将没收鉴定证书,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7) 积极组织岗位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业员工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管理人员要达到中级以上水平。 第六条 河南省宝玉石协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本行业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本自律公约,并对本行业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向本协会秘书处进行检举。 通过行业自律,在本行业形成互相监督、规范经营、公平竞争,共图发展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好本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八条 模范执行本公约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在工商税务技术监督检查中无问题的每年一次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为”著名品牌””诚信经营店””优秀质检机械”等荣誉称号,并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为”免检产品”,”免检商户”。 第九条 对有三人以上投诉的有违约嫌疑的行为,协会将予以调查核实,经协会秘书处组织的”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认定,即为违约。 第十条 违约处理:会员反本公约,视情节轻重,由协会致函劝告、限期改正、内部通报,直至在媒体上公开批评等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对非会员的违约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协会将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公开曝光,或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宝玉石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违反公约的投诉,以及消费者的投诉,并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 :5953863。 第十二条 本公约已经河南省宝玉石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河南省宝玉石协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自律公约 (责任编辑:老山玉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