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伤害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1131110、71131911、71132010、71162000。 三、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包括税则序列号为71022100(为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71202900(其他工业用钻)、71049011(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71051020(人工合成的钻石粉末)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钻石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责任编辑:老山玉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