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法律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这里的依法转让是指除交换以外的其他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同时排除该条其它项规定,不然法律就没有必要作如此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自由公平买卖国家允许买卖的文物。此外文物法第五十一条对禁止公民买卖的文物范围作出规定,从另一方面可以得出公民只要买卖的非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就应当允许。 在文物民间买卖问题上另有一个不容回避的棘手问题,即如何区分传世文物与出土文物?根据我国文物法:埋藏在地下的出土文物所有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不允许民间买卖,对于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的犯罪行为国家一直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但现实是出土文物一旦进入古玩交易市场,就意味着进入流通和收藏领域,除非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抓获犯罪人,否则无法分清该物品属于传世抑或出土品。 笔者以为:我国文物法修正后明确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地位,但禁止公民个人拥有出土文物,为遏制非法盗掘古墓等犯罪行为大量发生,国家立法对出土文物加强管制十分必要,但对已进入民间收藏领域的出土文物,应当具体分析,对于善意取得出土文物的人,只要不存在对该文物造成破坏的可能性,如属于一般文物,国家应本着“藏宝于民”的态度允许其拥有和收藏,如珍贵文物,国家在依法取得文物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在经济上对收藏者予以合理补偿。事实上很多收藏者在得到出土文物时对其来历无法搞清楚,而政策缺乏灵活性地一味打击,事实证明并不利于出土文物的保护,我国著名文物专家原国家文物局领导孙轶青也认为:“究竟何者须由国家收藏,何者可归民间收藏,如何保护,如何利用,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情况,需要有符合客观实际的政策法规。”收藏者对于出土文物的善意收藏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文物,避免了文物可能因走私等原因流出境外,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鼓励民间收藏者捐献珍贵文物保护奖励措施不完善,客观上不利于个人捐献文物行为。 三、文物鉴定结论似是而非 文物在内的文化艺术品真伪辨别和价值判断一直困扰着中国收藏界,即便国家级博物馆花费巨资购买的书画也一再引起真伪争议。文物鉴定工作意义重大还因它直接决定该文物能否进入民间流通领域,我国目前从事文物鉴定的专业机构主要是国家文物局下属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各省市的文物鉴定委员会,此外大的博物馆一般也有自己的专业鉴定队伍。国家鉴定委员会主要是受文物部门委托对一些正规馆藏文物、出土文物进行鉴定,而民间流散的大量文物、艺术品的鉴定一直处于模糊状态。根据我国目前文物鉴定制度,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各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有权对文物的定级作出鉴定,该鉴定结论对于民间文物流通来说就是是否合法的关键,由于文物的特殊性,不同鉴定机构和不同专家对于相同文物的鉴定产生不同结论屡见不鲜,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据报载:“某藏友在河南经营旧货生意,在一次市场抽查中,管理部门认为他经营的旧货中有一架床够得上文物,于是请来文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结果被定为国家一级文物。这位藏友自然因为涉嫌‘倒卖文物’而入狱。后来他的家人请教了多方专家,均认为这种床过去在江苏一带甚为流行,根本够不上一级文物,判刑入狱太冤了。”涉及刑事责任承担鉴定结论意义更是重大,如实践中曾发生深圳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和广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一致现象,引起争论的主要原因是有关文物鉴定的结果不统一,这也为当前处理文物走私案件埋下了隐患,该案迟迟未能得到处理和解决。湖南汝城“圣旨”事件中湖南郴州收藏协会会员曾卫明、李鑫被汝城公安局以“涉嫌倒卖文物罪”被逮捕,在藏界曾引起广泛争议,其中既有民间收藏能否买卖交流问题,也涉及文物鉴定,该案中,同一幅圣旨由同一委托机构(汝城公安局)在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原先的一般文物变成三级文物,而且鉴定专家基本相同,对这样的鉴定结果,令藏界人士匪夷所思。 针对文物鉴定中出现的上述问题,除对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严格把关外,对鉴定机构应当进行必要整合。为保护民间个人之间文物交流,若监管部门定性为珍贵文物的,尤其在涉及行为人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上,鉴定结论应当持慎重态度;在鉴定程序上应当允许文物所有人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文物鉴定部门对于该异议应当及时进行复审。--民间文物收藏几大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老山玉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