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天然翡翠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该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天然翡翠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是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中国宝玉石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翡翠是指天然产出未经优化处理的翡翠。
第六条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翡翠特征: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T16552-1996、GB/T16553-1996(未经优化处理的翡翠)。
第七条 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翡翠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三章 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中国宝玉石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6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中国宝玉石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理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3、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书通知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国宝玉石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一条 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25天内向中国宝玉石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该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2、使用该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中国宝玉石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5、对中国宝玉石协会的工作程序、管理办法进行建议或评议。
第十三条 该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该证明商标所代表的翡翠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
2、接受中国宝玉石协会对产品品质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该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该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证明商标;
4、及时向中国宝玉石协会反馈翡翠质量方面信息以及消费者对该证明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反映。
第五章 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是该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天然翡翠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翡翠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作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五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与该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存查、备案。
第十六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为该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天然翡翠”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责任编辑:老山玉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