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昆明市北京路开有一个铺面,2004年7月起,他开始零售玉石和工艺品。由于把大理石当成玉石来销售,他遭到了应有的处罚,不仅假玉石被没收,他也被罚款900元。 去年4月份期间,赵某从广东省深圳市松源工艺礼品公司购进一批“白云玉石”制品。同年4月20日,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了赵某的这批货物,后经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这批货物为大理石。 昆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随后认定,赵某销售假冒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对赵某作出了处罚。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理石充当玉石卖被罚款 (责任编辑:老山玉器) |